为适应西部大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新疆石油工业发展的需要,加速人才的培养,新疆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与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合作、协商原则签定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从2007年甲方委托乙方培养定向专科生 26 名。 二、定向培养专业、学制及人数
三、学生来源条件 1、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2、考生成绩必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线以上,具有定向就业志愿的考生。 四、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严格执行教育部定向招生的有关规定并做好有关定向培养的宣传咨询工作。 2、乙方责任 (1)负责定向招生计划落实,负责定向生计划列入2007年国家教育事业定向招生计划。 (2)负责做好定向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在校学习期间待遇与国家统招非定向生相同,其毕业证书颁发一律按统招生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受处分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乙方按规定通知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双方签章后生效,到定向生毕业终止。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要更改的内容经双方协商,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八、为执行合同方便双方指定联系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