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加速人才的培养 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合作、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2007年甲方委托乙方定向陪养专科生 6 名; 二、定向培养专业、学制及人数等
三、学生来源及条件 1、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2、考生必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定向生录取线以上,具有定向志愿的考生。 四、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负责申报向所在自治区申报定向培养计划,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并做好有关定向生培养的宣传咨询工作;负责定向生就业安置的有关事宜。 2、乙方责任 (1)负责定向招生计划落实,负责定向生计划列入2007年国家教育事业定向招生计划。 (2)负责做好定向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在校学习期间待遇与国家统招非定向生相同,其毕业证书颁发一律按统招生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受处分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乙方按规定通知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双方签章后生效,到定向生毕业终止。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要更改的内容经双方协商,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八、为执行合同方便双方指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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